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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证书登记所涉及的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有关文件,特制定《浙江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程小辉
0571-85174026,cxh@zjdii.gov.cn,
倪子侃,0571-85800770-168,szzj@zqa.org.cn。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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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五日
浙江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计算机应用和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信人函〔2005〕156号)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业务并已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证书登记注册
第三条 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每三年须进行一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登记注册,由省证书登记机构在证书上加盖注册印章,以表明持证人新知识、新技能和承担业务技术水平能力状况,为用人单位聘用和使用人才提供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依据。逾期未进行登记和再登记的证书不再有效。
第四条 浙江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工作由浙江省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负责。在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从2007年4月1日起,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人员,须在取得证书10日内到浙江省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浙江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证人员信息表》,建立个人信息卡(档案),录入人才库。
第六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或注册登记之日算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须到浙江省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合格证书;
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4.在单位连续三年考核合格;
5.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三年累计达到180学时以上;
6.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工作没有间断。
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证书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内容真实,印章齐全;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3.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学时数及成绩证明;
4.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九条 证书登记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证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材料真实齐全的准予登记,在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页上注明有关事项和登记注册日期,加盖登记注册专用章。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真实、不齐全者不予登记,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可向证书登记实施机构递交《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延期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申请延期登记,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1.年度内在境外学习、工作超过六个月或因此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或因病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3.因生育不能连续工作或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4.经浙江省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登记并作废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向社会公布。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到刑事处罚的;
3.脱离专业技术岗位连续两年以上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调查核实的。
第十二条
持证人对登记注册或注销手续有异议的,可以在注册登记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或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获准在我省就业的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地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我省证书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相关专业人才信息,由证书登记机构负责通过互联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人员可通过指定网站进行查询。
第三章 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是对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业务,并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信息产业部有关要求,按期(三年为一个周期)进行专业知识更新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专业技术能力保持与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技术发展同步,满足事业发展的要求。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标准和政策法规等。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由浙江省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负责,浙江省信息化推进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年初拟定并公布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具体安排。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由省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负责,须按照申请、审核评价、审批授权、备案四个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请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可依法面向社会举办教育培训班;
2.具备能承担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教学设备和教学环境等条件;
3.在信息技术教育方面具有较强的管理和技术优势;
4.在行业中具有较高教育培训质量声誉。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招生宣传、聘请教学人员、按照指定大纲和教材组织开展培训、记载培训情况、出具培训证明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大纲、教材,按信息产业部统一要求,结合浙江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发展需要,由浙江省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指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方式,可以是脱产、半脱产和业余培训,学员可自行选择。
第二十二条 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每年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质量。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省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2007年4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1.浙江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人员信息表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
3.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延期申请表
4.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流程
5.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6.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计算方法
主题词:教育培训 管理办法 函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7年4月11日印发
附件:•软考登记与继续教育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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